索引ID | 728290282/2025-32292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09:13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机关: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编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黄苹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被委托单位: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沿河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廖耀
职务:执法支队支队长
一、委托依据
为贯彻落实《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随编发〔2024〕5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决定将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二、委托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种植业、养殖业、渔政等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
3.负责曾都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
4.负责跨区域农业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协调、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
5.负责投诉举报涉农违法线索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6.负责指导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委托权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法》、《渔业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委托区域内农业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好案卷归档和涉嫌刑事案件移交移送等工作。
四、委托责任
1、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委托执法负全面责任;
2、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当的持证执法人员;
3、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手段;
4、具有规范的执法工作制度,遵守执法程序;
5、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6、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重大违法案件情况。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
六、其他事项
1、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区域和委托范围内行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一份,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