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农(渔)送告〔2025〕3号
何选军:
本机关于2025年8月7 日依法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农(渔)罚告〔2025〕7号]。
内容为:2025年6月11日20时15分许,你在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新春村七组水田里,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器(由一个电瓶,一个逆变器,一根电鱼竿,一个抄网相组合,构成完整的电鱼作业工具,即电鱼器)。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立案调查,由于你逃避和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五)逃避、抗拒检查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5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梅新 汪随 李金辉
联系电话:0722-3268030
联系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28号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