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ID | 728290282/2024-42615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08:53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机关: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编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委托单位: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迎宾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一、委托依据
为贯彻落实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决定将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二、委托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市本级农业执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全市畜牧、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乳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渔业、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保护、农村能源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3.负责实施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辖区范围内的由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工作。
4.负责跨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对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的处理。
6.负责投诉举报涉农违法线索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7.负责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委托权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法》、《渔业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委托区域内农业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强制执行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好案卷归档和涉嫌刑事案件移交移送等工作。
四、委托责任
1、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委托执法负全面责任:
2、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当的持证执法人员;
3、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手段;
4、具有规范的执法工作制度,遵守执法程序;
5、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6、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重大违法案件情况。
五、委托期限
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