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店镇张某在先觉庙水库违法电打鱼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02 信息来源: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农业农村局 字号:[ ]

2021年1月25日下午,执法支队接到市禁捕办转来的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中心的举报受理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队立即移交给曾都区农业农村局,督促该局集中精干力量组成专班,迅速调查处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和照片等线索,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万店镇横山村对村民进行调查摸排,最终将电打鱼者锁定为横山村1组张某。专班人员随即到万店镇派出所请求协助,通过对比户籍底卡照片,证实电捕鱼人确为张某。万店镇派出所干警和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紧急出动,联合执法,在万店镇老街违法嫌疑人张某家中床上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了网具、电瓶、电捕鱼机头,运输电捕工具的车辆等涉案工具。并将证据异地保存在万店镇派出所。经询问,张某对其于2021年1月23日在先觉庙水库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船舶利用船载电鱼设备进行违法电鱼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待了非法捕捞渔船停放的位置,执法人员随即赴先觉庙水库库区一隐秘处进行了查扣收缴。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极大危害。《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鱼区、禁鱼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关 于印发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各级农业(渔政)部门在渔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横山村1组张家安在先觉庙水库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船舶利用船载电鱼设备进行违法电鱼作业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犯罪,专班据此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月28日下午,专班整理好案卷和证据材料后,将此案依法移送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1月29日下午,犯罪涉嫌人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上午,犯罪涉嫌人张某被转为逮捕。

此案是农业(渔政)执法单位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行刑衔接的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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