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24 09:19 信息来源: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 农业农村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分管领导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条 下列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五)划拨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八)房屋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九)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十)对车辆、设施、设备等其他合法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决定;

(十一)本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决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四条 本局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本局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简称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报局法规科汇总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本局各承办机构应当在报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法规科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七条 法规科应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规科留存归档。

第八条 法规科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局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承办机构和法规科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十条 本局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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