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24 09:17 信息来源: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 农业农村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本局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楼电子信息牌公示为辅。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简称承办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公示执法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以年报的方式公示年度相关执法数据,并报局法规科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一十二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第一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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